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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河南省《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精神,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投入成本,增强专业服务支撑能力,市场化配置创新创业资源、系统性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全面提升“四个一批”成长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是指郑州高新区为支持和规范创新创业、推动高质量发展而免费发放的记账式实名权益凭证。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按支持对象分为高质量发展券、创新创业券。高质量发展券支持对象为区内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亿元的规模以上创新引领型企业,含独角兽(培育)企业、(潜在)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券支持对象为区内通过国家或河南省备案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含)以上双创载体及入驻创业团队、创新引领型平台、创新引领型机构。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资金来源为郑州高新区财政资金。其使用和监管须遵守政府财政资金使用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公正、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投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主管财政、科技、招商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审计局、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局、创新协同中心、园区运营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政策的研究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创新发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创新发展局负责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财政金融局负责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保障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察审计局负责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工作的监督,其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业务情况配合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运营主体。创新协同中心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运营主体,负责辖区内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服务机构的征集、管理,具体负责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发放情况的汇总登记、交易及成果备案,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兑现、信息发布、查询、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推荐机构。各园区运营中心为本园区内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申请者的推荐机构,具体负责本园区内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日常监督服务工作,会同创新协同中心开展兑付和绩效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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